各区体育局,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发展局、燕山体育运动中心,有关单位:
《北京市新建体育场馆补助资金管理办法》已经市体育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。现印发给你们,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第一条为贯彻落实《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》(国发〔2014〕46号)、《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》(京政发〔2015〕36号)和《北京市全民健身条例》(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6号)等有关规定,不断优化和完善体育产业发展的投资环境,鼓励民营企业和社会资本投资建设体育场馆设施,不断满足市民体育健身需求,促进体育消费,结合本市体育场馆设施建设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体育场馆补助是对新建设体育场馆给予事后一次性鼓励政策。补助资金来源于市级财政。
第三条补助资金的使用与管理,坚持“统一管理、专款专用、公开公平、注重绩效”的原则,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,并接受社会监督。
第四条北京市体育局通过北京市体育局网站,面向社会公开征集,补助的项目包括新建室内外的足球、篮球、排球、网球、游泳场馆,室内乒乓球、羽毛球、冰上运动场馆。
2.项目应符合本市体育场馆设施建设的相关规定,符合体育场地建设国家或北京相关标准规范;
3.室内场馆建筑应有合法自有产权,室外场地建设的土地性质应属体育用地或建设用地;作为承租方建设体育场馆的,租赁关系应明晰;
第七条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,通过北京市体育局网站(http:)下载、填报《北京市新建体育场馆补助项目申请表》(附件1),连同申报项目的土地证、租赁合同等相关材料报送市体育局。
第八条市体育局组织对申报项目条件进行审核,组织首次实地勘查。对通过审核的项目,建立新建体育场馆补助项目管理基础信息档案。
第九条体育场馆建成并合法运营满12个月后,应向市体育局提出复核申请(附件2),并提交建设场馆的地面层材质物理及环保性能检测报告。
第十条市体育局组织对申请复核项目进行二次实地勘查,对场馆建设情况进行核查。通过实地核查的项目,市体育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。
第十一条对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,将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现场测量;并依据相关补助标准,核定补助资金金额,按程序报批、发放。
第十二条超过计划竣工时间1年的申报项目,应及时向市体育局提出建设延期申请。否则,将终止该项目补助申请。
第十四条北京市体育局负责补助资金的总体管理,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,接受市财政局专项检查和绩效考评,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接受社会监督。被补助单位应主动接受行政监管,并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。
第十五条未履行本管理规定,发生违规行为的受补贴单位及其法人,将被列入本市体育市场管理黑名单,不再享受相关体育产业政策支持。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被补助单位及其责任人,将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。
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《北京市新建体育场馆补助管理办法》(京体产联办字〔2017〕8号)同时废止。